中国政府于1984年承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许可就业的最低年龄公约,先后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
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全部禁止使用童工。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特殊行业管理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批准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被招用的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并保证他们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违规招用童工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对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负伤的童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治疗,并承担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和生活费。医疗终结,由县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发给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