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全面整顿出境旅游市场

2005-07-21 乐途旅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出境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北京市出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引向深入, 7月20日,北京市旅游局组织召开了整顿与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北京市旅游局局长于长江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顾晓园作了工作报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有关负责同志就旅行社应如何防范经出境旅游渠道非法滞留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地区出境旅游市场同全国出境旅游市场一样,发展迅速,连续几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已成为北京市民新的消费热点。目前,北京地区共有69家出境游组团社,出境游领队为2161人。自1997年起至2004年止,北京地区出境人数累计达168万人次,平均年递增45%。 其中,2004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总人数513766人,同比增长61%,出国旅游组织人天为5019740人天,同比增加77%。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出境旅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市场的成熟度不够高,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存在缺陷,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尚待加强,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不成熟,北京地区出境旅游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具体表现为:零团费、负团费,低于成本价的削价竞争;超范围经营、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虚假广告;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善,承包挂靠、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组团社不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报告、为他人代办旅游签证;产品操作流程不规范,如签订合同不规范、名单表使用不规范、派出领队不规范等;出境游服务质量问题,如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甚至诱导其参加色情项目;黑中介、黑社(非法经营出境游行为,包括未取得组团社资格的旅行社、外国旅行社及外国企业驻京机构非法从事出国旅游经营活动;中介机构等单位或个人以商务、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影响了出境游主渠道的发展;旅游者消费行为不成熟等等。
  
  为优化出境游市场环境、加快旅行社业整体发展,建设一个政府有效监管、企业守法经营、行业诚信自律、舆论广泛监督、旅游者理性消费的出境旅游市场体系,会上下发了《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下一步整顿的六大重点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规范出境游组团社的业务行为,有效遏制不法分子通过旅游渠道组织偷渡活动;规范门市部的经营行为,查处旅行社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行为;进一步治理“零负团费”、恶性削价竞争问题;加大对出境旅游广告的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出境游领队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清理非法从事出境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针对不法分子通过旅游渠道组织偷渡活动,《方案》提出:出境游组团社要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与政治思想教育。凡聘用人员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不得“代办签证”,坚持谁组团、谁签证、谁负责。出境游组团社要加强对签证专办员的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签证专办员只能为本社办理签证业务,且在调离原岗位或调离本社时,出境游组团社要将专办员卡交回北京市旅游局并及时书面通知目的地国使馆;对报名参加出境旅游的游客要严格把关,要对其身份信息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备案;要选择依法设立、信誉良好、具有接待中国旅游团资质的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旅行社做为合作对象,与其签定合作协议;出境游组团社应为每一出境旅游团队配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领队证的专职领队。领队要及时掌握游客的行踪和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妥善予以处理。一旦发生非法滞留,领队应及时向组团社和我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于发生滞留7日内向北京市旅游局和国家旅游局报告;要规范名单表的使用,自2005年11月1日开始,名单表要全部使用机打名单。凡北京市旅游局审核盖章后的名单表不得擅自涂改、增添人数和变更领队。
  
  针对查处旅行社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行为,《方案》提出:出境游组团社在工商部门办理门市部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旅游局备案;应与门市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门市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账户,不得自行设计、出售旅游产品,不得自行制定旅游价格,不得自行发布业务广告,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出境游组团社应与门市部实现联网,通过联网实现对门市部的有效监控。2005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联网的出境游组团社,将暂缓通过旅行社年检并建议国家旅游局不给予参加全国双百强旅行社排名的资格。
  
  针对“零负团费”、恶性削价竞争问题,《方案》提出:各出境游组团社建立报价体系管理体制,对所有产品建立价目表,指定专人对本社出境游报价进行审查,发现“零负团费”等问题及时纠正;各出境游组团社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时应对报价内容与自费项目价格内容进行准确、全面、真实的说明,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针对出境旅游广告不规范问题,《方案》提出:旅行社之间联合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其内容应限定在彼此相同的业务范围之内;旅行社业务广告内容应与旅游者订立的合同内容相同;广告内容对旅游线路、项目、时间等内容有表述的,表述应清楚、明确,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误导消费者;对价格和收费有表述的,应明确价格和收费所含的项目及档次或标准;旅行社刊登业务广告时应准确、真实的标明社名、许可证编号、地址和联系电话;凡是被目的地国家使馆停签的出境游组团社自被停签之日起不得在停签期内做相应目的地国业务广告宣传。
  
  针对出境游领队人员的管理,《方案》提出:出境游组团社应与领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要制定出系统的培训计划,加强对领队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领队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出境游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委派专职领队。领队应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领队证。旅行社在填写名单表时应将领队的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到名单表首页首位上;出境游组团社应将调离的领队人员的领队证于调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交北京市旅游局。
  
  针对非法从事出境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方案》提出: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利用中介机构和国外旅游企业驻华办事处的名义,非法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出境游组团社的正当权益。
  
  同时,《方案》还明确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制定了规范与检查的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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