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酒店与员工签定霸王合同不约束自己

2005-08-25 乐途旅游
酒店和员工签订1年的用工合同,期间,不但没有按规定给员工缴纳“三金”,还要求每个员工交了450元抵押金。当中途不想继续干下去的员工孙某提出辞职时,却被酒店告知,合同没到期,中途辞职要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24日上午,在市区一家酒店当服务员的孙某找到记者,说自己被酒店的合同搞懵了,既然一切都要按合同办事,怎么酒店没有按合同约定给自己缴纳“三金”呢?而且,还让每个员工交450元的押金,都是从每月的工资里直接扣去的,难道这不违反劳动法吗?
  
  当天上午,记者与该酒店一位餐厅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答复说:“老板去上海出差了,至于用工合同的事他不太清楚,但酒店有规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中途提出辞职要对酒店做出相应赔偿,因为酒店一时难以招到合适的服务员,必定影响酒店正常营业。”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烟台市劳动监察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答复说:“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该酒店非法收取抵押金及不给员工缴纳“三金”的行为,孙某可以依法向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信息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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