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昨天宣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今天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同时新《规定》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赔偿责任限额。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规定同时明确,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