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旅游条例 规范购物门票价格

2006-07-06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7月5日专电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等。若安排旅游者购物,应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行社及导游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开向社会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在执行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另外,针对报名人数少不能成团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如要把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旅游者可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旅游投诉应在投诉之日起10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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