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代行赔付 将出台旅游新条例

2006-07-21 汉网
  汉网消息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率队在东湖风景区开展旅游立法视察活动,听取相关部门对《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的意见。

  目前,我市实行的旅游法规是1997年颁布的《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随着形势发展,国家、省相关的旅游法规作了相应调整。同时,国家旅游局已将我市确定为推行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试点城市,并要求我市通过立法推进此项工作。

  据悉,《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已于6月26日在市政府第42次常委会议上讨论通过。

  新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结合我市滨江滨湖的特点和旅游业发展现状,扩充了关于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该草案明确实行旅行社“先赔(偿)后追(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行赔付的制度,告知旅游争议解决途径,改善投诉环境,提高受理效率。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代重、李云飞、陈华芳、单大年、王成宇、胡国璋,秘书长吕金芝,副市长刘顺妮参加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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