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服务·维权
重庆旅游将迎来规范发展新时代。9月1日起,《重庆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市旅游局局长王爱祖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轻“管理”,重“服务”
《重庆市旅游条例》是在原《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将之前的‘管理’二字去掉,说明新的《条例》将重于服务。新的《条例》弱化了部门、行业色彩,强调了大产业、大市场、大旅游概念,充分体现了其服务性。
《条例》强调,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对重大事项起主导和协调作用,增加了“旅游发展与促进”、“旅游安全”、“监督管理”等章节,对加大打击不法经营活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本思想。
“先行赔付”保障游客利益
《条例》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在旅行社约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
通过旅行社“先行赔付”,游客的消费权益将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避免双方“扯皮”情况发生,这是我市旅游消费赔付上的一大创新。
转团必须征得游客同意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事先征求游客意见,在取得同意之后方可转团。
这一规定提醒旅游者重视自身利益的维护,重视合同内容的约定,促使旅行社诚信服务,避免坑蒙拐骗的情况发生。景点不得强行销售套票
旅游区(点)内有多项旅游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游客销售套票、联票。同时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必须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在公布之日后60天执行。
此规定一是明确了旅游者自主消费、明白消费的权利,二是为旅行社因旅游区(点)门票价格调整导致出团计划的调整留出时间。服务质量不好最高可罚1万
在旅游途中,遇到强买强卖、旅游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怎么办?《条例》规定,不按国家、行业或本市规定的强制标准提供服务的,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项处罚措施将规范经营行为,为游客出游品质提供保证。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招揽游客
只有旅行社才能成为旅游市场经营的主体,具备招收游客、组团的资格。针对目前不少旅行社的门市部挂着咨询名义,实则私下进行旅游组团的情况,《条例》规定,旅行社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以挂靠等形式设立门市部或承揽业务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规定将规范旅游市场价格,为消费者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旅游环境。景区聘用无证导游将被“降级”
重点旅游区(点)聘用或默许无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在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旅游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由旅游主管部门降低其旅游区(点)等级。
欺骗误导游客将被重罚
旅游从业人员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胁迫或诱导消费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的,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物品的,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的,旅游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通过对旅游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市旅游局提醒广大旅游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在发现旅游经营者或从业者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386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