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门市部不得招揽游客

2006-09-01 华西都市报

  今日起,《重庆市旅游条例》将正式实施,重庆游客再也不会像被卖猪崽那样被旅行社转团了,同时导游如果向游客索要小费将被处万元罚款。昨日,重庆市旅游局局长王爱祖针对新条例的实施,就游客们关心的问题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市旅游局提醒广大旅游者,如发现旅游经营者违规行为,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3866315。  

  景区门票不能随意涨价  

  而今景区只卖联票,游客只要进门,就得为一些不值得去的“垃圾景点”掏钱。而且,在黄金周等客流量高峰期,有些景区门票临时涨价,趁机赚大钱的现象屡见不鲜。新规要求,景区内有多项旅游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按规定举行听証会,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在公佈之日后60天执行。此规定一是明确了旅游者自主消费、明白消费的权利,二是遏制了景区乱涨价之风。  

  自费项目需写入合同   

  团费低得诱人,但游客出游后才发现,很多景点门票、游玩项目都不含在团费之内,需自费。旅行团成了“购物团”,还常常买到假货。 

   对此,新规要求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等自费项目,均必须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注明。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买到不合格产品,旅行社应负责退换。不能退换的,旅行社应先行赔偿。同时游客如果在外地旅游买到假货,回到重庆才发现上当,该如何索赔?王爱祖称,游客要保留好发票,把东西拿到本地质监部门进行认定,然后向工商部门投诉。  

  转团须游客书面同意  

  家住渝中区的刘女士介绍,明明是在甲旅行社参团,出行时却发现变成了乙旅行社的团员。游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来“卖”去,权益难以保障。今后游客不再为此担忧了,新规要求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应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游客如不愿转团,应返还游客预付的费用。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旅游局负责人提醒,游客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导游索小费最高罚1万  

  重庆一旅行社导游王先生介绍,部分导游的收入全靠拉消费者购物,获得高额回扣,甚至索要小费。从即日起,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欺骗或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违者将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与商家串通,打帮腔“鼓励”游客购物,这就是典型的欺骗或误导。  办事处门市部禁接业务  

  针对近年来,重庆市外旅行社驻渝办事处和挂靠的“门市部”越来越多。这些办事处或“门市部”大多是几个人的草台班子,没有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且直接接团,打着低价牌与正规旅行社恶性竞争,一旦发生纠纷就拍拍屁股走人。  

  新规要求市外旅行社驻渝办事处必须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挂靠等形式设立门市部或承揽业务。同时市民在签订旅游合同前,要查验对方的经营许可証。此外,旅游合同上落款和公章,必须是“旅行社”,而不能是“旅行社门市部”或“旅行社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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