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会要求强化食米品质和管制

2006-09-11 太平洋日报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市售食米因储存、贩售条件均不若包装食米,较易衍生品质及食品安全疑虑,为强化市售食米的卫生安全管理,消保会委员会议中决议,请农委会及卫生署分别就市售散装米的品质及卫生安全落实办理抽检验。

  消保会表示,卫生单位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监测市售食米的卫生安全外,农粮署则对市售的CAS良质米及有机米进行卫生安全检验。近两年来,各地方卫生局所抽验的食米检体送验,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

  消保会指出,市售食米的品质标示管理,是由农委会依「粮食标示办法」规范包装食米的品名、品质规格、产地、重量、碾制日期、保存期限及厂商名称、电话、地址等应提供消费者的讯息。

  其中产地标示字体规定部分,自今年7月1日起规定,必需于包袋正面中间偏下方明显位置清楚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放大为不得小于0.6公分。其余标示项目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0.2公分,让消费者得以在资讯充分揭露的消费环境下,合理、正确地选购食用米。

  如违反应标示项目的规定,或产品品质与标示不符,农政单位将依「粮食管理法」第18条规定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厂商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锾。

  消保会呼吁消费者选购食用米时,除应注意商家信誉及商品储存环境的好坏外,亦应睁大双眼,看清外包装的各项标示说明,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为避免不肖粮商或饲料厂将农政单位拨作加工原料或饲料用的公粮稻米流入主食用市场贩售,消保会已经在委员会议中要求农委会落实厂商申购资格、加工用及饲料用米的切捣碎品管措施、运送及厂商使用情形稽查,以维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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