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是澳门的经济命脉,根据统计暨普查局的资料,去年访澳的旅客达一千八百多万;而单是今年首八个月,旅客更累计有一千四百多万,其中约有一半旅客是选择留澳超过一天的。在○五年本澳的酒店(包括公寓)共有七十五间,而今年亦陆续有大型的酒店落成启用,相信必定可以吸引更多旅客留宿及光顾食肆。今周起本栏将会陆续为大家介绍有关经营酒店及餐饮业的法律规范及监察机制。酒店场所的分类
目前对于酒店及餐饮行业主要是由第16/96/M号法令《酒店业及同类行业的法律制度》及第83/96/M号训令《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规章》来规范,尤其是对卫生及安全方面,更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所谓「酒店场所」的定义是比较广泛的,它是指透过收费方式向公众提供住宿,并提供或不提供膳食及其他辅助服务的场所。当中,酒店场所可以依据其设施和服务分为四组,第一组是酒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及二星级);第二组是公寓式酒店(四星级及三星级);第三组是旅游综合体(五星级及四星级),最后第四组则是公寓(三星级及二星级)。
「酒店」是兼备有住宿、膳食等主要服务及辅助服务的场所。「公寓式酒店」座落于专门楼宇内,且由备有家私之一系列公寓所组成,并以酒店制度来经营。「旅游综合体」则是由一系列以整体旅游经营为目的及相邻的设施组成,旨在向使用者提供住宿及辅助服务,并设有娱乐及运动设施,特别是指国际上通称的「度假村(resort)」。至于「公寓」是指无论在设施及设备上均不具备酒店的规模,但符合《规章》所定最低要求的酒店场所。同类场所的分类
「同类场所」系指透过收费方式向公众提供在场所专门地点消费食物或饮料的地方。根据其经营类别,亦可分为五类:第一组「餐厅」(包括有豪华、一级及二级),是提供主餐业务,例如咖啡屋(coffeeshop)、自助餐厅(self-service);第二组「舞厅」(包括豪华及一级),是指提供跳舞场地及提供饮料为基本业务并提供或不提供各种演出及膳食的场所,例如夜总会(night-club)、的士高、舞厅(dancing)及歌舞厅(cabaret)等;第三组「酒吧」(豪华及一级),主要提供含酒精饮料业务,例如酒吧及酒廊等;第四组「饮料场所」提供饮料为基本业务并可提供简单膳食的场所,例如咖啡室(cafe)、冰室(geladaria)、饼店(pastelalia)及茶馆(casadecha)等。最后第五组「饮食场所」则是提供膳食业务,但其设施及设备未达至餐厅的标准,却符合《规章》所定的最低要求,如粥面店(lojadesopadefitasecanjas)及饭店(casadepasto)等。执照的发出
拟经营酒店场所或同类场所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必须向旅游局(酒店场所、同类场所的第一组至三组)或民政总署(同类场所第四及第五组)提出申请。由于当中涉及都市、卫生及防火安全等问题,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必须征询土地工务运输局、卫生局及消防局等的意见。在通过由上述各部门等所组成的「检查委员会」的审核后,将会获发执照,之后,酒店场所或同类场所才可以正式向公众开放。
如果未具备执照下非法经营酒店场所或同类场所,违反者将会被当局命令立即封闭场所及处以罚款来作为处罚。任何人士如不在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封闭场所,则会因为违反公共当局的正当命令而须负上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规定,「违令罪」的刑罚为最高一年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罚金(每日的罚金由澳门币五十元至一万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总体经济能力而定)。如有再犯,不论发生的时间期限及性质如何,均构成加重情节,那么,「加重违令罪」刑罚会提升至最高两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罚金。(一)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考第16/96号法令第2-6、14、16、30、61、67条,《刑法典》第3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