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旅馆开业没备案最高可罚1万

2006-11-22 华西都市报

  昨日,成都市政府正式以政府令形式公佈了《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社会旅馆在开业后30日内必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社会旅馆,则须在办法施行后60个工作日内备案。  

  该办法除了对社会旅馆的经营区域作出了“客房区域应集中,其经营区域内不得有居民住宅”的明确规定外,还从其备案登记、质量标准、应急管理、服务设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社会旅馆应在开业后30日内持机关証照到所在地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开办的社会旅馆,应在此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上述资料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将会受到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社会旅馆经营者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经营过程中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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