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率先立法规范‘有害食品’召回

2006-11-28 香港商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侦测评价等问题在内地率先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苏丹红’鸭蛋等一系列影响民众食品安全的事件余波未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对此指出﹐食品安全是目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内地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率先制定有关条例﹐主旨在于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陈元胜说﹐作为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性规定﹐草案首先在现有体制下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及部门包括农业﹑海洋及渔业﹑品质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防止食品安全监管推诿扯皮﹔二是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要求县以上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资讯通报和发布制度﹐食品安监部门不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资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还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侦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监制的方式参与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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