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昨天,鹿城区餐饮业协会会同市区14家纯餐饮企业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声明。有消费者对该声明提出质疑,认为是“霸王条款”。
法律界人士称,这一规定是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明显违法。
这项声明中称:从2007年1月1日起,相关酒店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同时还规定,凡是婚宴酒席、大宗5桌以上酒席,酒水将以批发价提供给消费者,不过要另加收酒水价格的10%作为税收和服务员的劳务费。
11月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会员企业要求,召集了市区溢香厅、云天楼、金谷、五马美食林、新丁香、金田一村、凯悦皇家、珍宝舫、海上天、东海明珠、观松楼、阿外楼等大酒店以及美乐食街、吉祥阁食街等14家纯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就“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等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并达成这一“协议”。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称,本月20日起至12月31日,将是这些酒店实施这一“行规”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消费者与商家可就酒水问题自行协商;在2007年元旦后,相关酒店将正式实施这条“行规”。叶长春说,消费者向酒店预定酒席时,酒店必须将所售酒水批发价“明码标价”,不能含糊以“批发价”告知,以便供消费者自行对比选择。他同时表示,“谢绝”并非“禁止”;就此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可与酒店协商调解。
对于相关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这一“行规”,不少市民提出质疑。即将举行婚礼的潘先生称:“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嘛,实际上就是强制消费。”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章华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强调,“谢绝自带酒水”不能算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
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表示,这份声明纯属“企业行为”,作为消委,不提倡商家这种行为。如果此后出现相关的消费纠纷,消费委将站在消费者立场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