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

2007-02-25 温州晚报
  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瑞安市珍味楼酒店收取“进场费”构成商业贿赂。法律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2005年底,瑞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该酒楼分两次向瑞安市五洲副食品有限公司收取了啤酒“进场费”、“专场费”等58000元,均未记入财务账目。工商部门认为,该酒楼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决定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和罚款17000元。

  珍味楼不服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1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本报2006年12月1日曾作报道\)。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据悉,因收取酒水“进场费”而上法院的行政诉讼,在我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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