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餐馆不小于20平米

2007-03-02 甘肃经济日报
  甘肃省卫生厅日前制定了《甘肃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小型餐饮经营者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营业活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这是记者3月1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的。

  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100平方米的各类小型餐饮业(包括各类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和职工食堂),但不包括建筑工地、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集体食堂和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20平方米者不予许可。

  按照规定,小型餐饮业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方圆25米以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操作间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食品品种及数量相适应,操作间与餐厅面积之比要大于1∶2,且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设置相应的食品贮存、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和其它辅助场所或区域;配备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冷藏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另外,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小型餐饮业应使用合格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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