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进场费”,是否商业贿赂?

2007-05-17 中国旅游报
  据《温州日报》报道,2005年10月份,浙江省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人员调查发现,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给付珍味楼酒店5.8万元“进场费”,且未入账处理。2006年4月,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酒水供应商的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处罚。珍味楼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先后收取某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决在商界、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

  瑞安判例暴露行业“潜规则”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例首先在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要做销售,就必须用‘进场费’铺路。这是给多给少的问题,而不是给不给的问题。”一位酒水市场人员如是说。业内人士客观地指出,如今的酒水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知名度较低的成长型品牌,急于开拓市场,给酒店开出各种条件:先是买就送,后是降价,最后干脆演变成了“进场费”。酒店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酒水经销商纷纷想拓展销路,找关系,谈条件,最后发现还是给“进场费”最管用。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的酒店“进场费”形式非常多。一种是场地买断,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酒店买断。其中,以整个酒店买断费用最昂贵。据了解,餐饮业内往往会依照酒店的生意情况,把酒店分为A、B、C几等。要拿下一个中等城市一家A类酒店一年的酒水饮料供应权,需要180多万元;而一家B类酒店也需要25万元。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可以分别买断白酒、红酒、饮料等。如果经销商独家买断一酒店某产品的供应权,那么该酒店的这类产品就只能由该经销商供应,排除其他品牌竞争。除此之外,经销商还开发出促销员买断的新招数,允许一家供货商的促销员长期驻店促销,而前者则以“开瓶费”为奖励,鼓励促销员推销产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酒店业主说,目前,酒水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一般在8%%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左右。

  “入账”与否是定性的关键

  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向厦门7家酒店、娱乐场所支付现金或实物,从而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在这7处的独家销售权。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吉马酒业“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为此,吉马酒业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吉马酒业支付的“专场费”体现在账册里,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的案例,不一样的判决。原因何在?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认为,支付“进场费”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是我国零售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应该说,国家已经认可“进场费”的存在,并有相关的条例规范。“进场费”包括各种“通道费”、“返利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正常入账,账目公开的,所以,不能等同于商业贿赂。由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商业贿赂”的要件之一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要件之二是: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而连锁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一是公开,二是签约,三是入账,四是有淘汰机制,实施优胜劣汰,不存在排他性。所以,正当的商业收费决不能被认为是“商业贿赂”。酒店商场等企业长期以来是依法收钱,依法入账,依法纳税。以前,酒店商场等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包括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国家税务总局视同于平销返利行为,征收17%%的增值税。2004年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这表明政府承认了收取“进场费”的合法性,政府对收取通道费等做出相关纳税规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进场费”的合法存在。

  酒店应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

  不可否认,目前,在酒店与酒水生产商、供应商的博弈中,酒店处于优势地位。

  酒店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零供双方的博弈中,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进场费”入账虽有合理性,但是如不对“进场费”进行明确规范,可能会引发真正的商业贿赂。如一些采购人员,虽然没有权利控制收不收“进场费”,但是可以掌握收多少。另外,还可能会“逃税”。所以,如果给入账的“进场费”定性,它虽然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但是如果酒店业主有强制行为,有可能构成滥用优势地位,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消协有关人士指出,“进场费”的存在,无形当中也给生产厂家增加了成本,这块价格的负担,必然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此外,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只有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才能真正实现“决胜在终端”。我们看到,目前已经有一些地区在对酒水进场进行“改革”。杭州市一餐饮连锁店的经理透露,去年他们把“进场费”进行了量化核算。比如某一种啤酒一年“进场费”是5万元,平摊到每瓶啤酒上是一角钱。而后,这家酒店找到供货商,提出可以不收“进场费”,但要求该品牌的啤酒进价每瓶压低一角钱。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收取“进场费”,企业的成本也不受影响。

  同时,杭州市部分酒店正在酝酿取消“开瓶费”、“进场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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