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昨天上午,省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文化广场举行大型宣传活动,向市民和从业单位发放资料,宣传法规内容。
市卫生监督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年底,全市中小餐馆无卫生许可证的比例为36%,餐饮业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比例也达到31%,无消毒设施的单位比例更是高达42%。上述问题对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形成了潜在威胁。为此,市政府在启动中小餐馆卫生安全整治“洁餐行动”的同时,决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广大就餐者的合法权益。为制定好这个《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审修小组,先后历时一年,修改20稿,最终制定完成。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从我市的现实情况入手,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汲取和借鉴了我市中小餐馆洁餐行动的成功经验和外地好的做法,以查漏补缺的方式,针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以面积为标准分类别制定了符合我市实际的餐饮业基本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重点突出对中小餐馆的卫生管理。
市卫生监督局局长闫纯锴表示,我市开展“洁餐行动”两年来,餐饮业尤其是中小餐馆食品卫生有了不少改观。今年上半年的检查数据显示,有效许可证持有率达到74%,明显高于2005年调查数字。此次《办法》实施后,我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状况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新规定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及其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日期、数量、地点等内容进行登记;批量采购应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承办100人以上聚餐和重大接待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所供应的食品留样,并保存48小时。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食堂实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确定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卫生信誉等级,挂牌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识和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扣押上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