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拒付婚宴餐费 反诉请求未获支持

2007-07-10 人民法院报
  结婚当日发生不快,新郎新娘为此向酒店提出餐费打五折、赔偿丢失的结婚照海报等要求。7月9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先生和叶小姐须给付原告上海浦东音乐之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费人民币40853元,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7日婚宴当天,新娘的表哥和酒店物业公司保安为停车而大打出手。被告方认为,酒店名片印着可以免费停车,有理由认为所有车辆均可停放,在新人的大巴车被阻止停放时,酒店不肯出面解决,在发生打架事件后,不肯出面协调,违反了婚宴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表示,地下停车场都是限高的,由物业管理,物业是独立法人,新娘亲友与保安发生争执与履行婚宴协议无关,要求新人支付餐费是完全正当的。

  法院认为,酒店按约为二被告提供了27桌宴席,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亲属在大巴车已在他处停放妥当的情况下,在返回酒店途中与物业公司保安发生冲突,其在冲突中被打致伤的结果与履行婚宴协议无因果关系。另酒店只为被告提供摆放海报的场地,无保管责任,被告未能提供海报系原告方隐藏或损毁的证据,故被告以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而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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