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是否可自带市场说了算

2007-07-13 华西都市报

  昨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熊珩、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萍就草案修订的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访问。

  不明确规定自带酒水内容

  记者:贵州省的《消条》中明确规定了餐饮经营者不准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在我省的《消条》草案中并没明确相关的内容,这是为什么?

  熊珩、赵岷:我们认为,餐饮行业是否可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应按市场原则进行。消费者有选择进餐地点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制定自己经营规则的权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消费者、经营者双方可相互协商。如果消费者觉得被限制自带酒水不方便,可选择其他地点就餐。事实上,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准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只有贵州《消条》,并且这项规定在当地贯彻执行起来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很大。  从另一个方面看,酒水涉及到身体健康问题,如果自带酒水,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处理纠纷时很难划清双方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在地方性法规中不宜明确提出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但草案中明确保障了消费权的选择权:“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

  新增了消费者资讯控制权

  记者:草案第8条专门就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电话号码、职业等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在整个草案中,类似这样细微的规定很多,比如美容美发消费、洗衣消费、商品房消费、运输消费等,这与以往法规的粗线条规定是不相同的。为什么会规定得如此详细?

  肖萍:在资讯发展迅猛的现在,个人的一些信息很容易被泄露。比如到医院去生孩子,填写了自己的电话号码,结果什么推销奶粉的,推荐月嫂的电话就会不断打来,使人烦不胜烦。因此,草案规定经营者应保护消费者的姓名、肖像、职业、学历、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没有经消费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这

  些信息。这其实是在国家《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享受有9项权利外的一种新型权利,叫消费者资讯控制权。在草案中,还有一些类似的详细规定,细化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生活消费不以价格来判断

  记者:购买汽车是否属消费行为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虽然省人大财经委曾提出,购买汽车应属于消费行为,但汽车的价格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商品,如何来判定购买人的行为是属于生活消费还是奢侈行为?

  赵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理念、要求、水平、范围、层次都发生了变化,消费不再仅限于生存式的生活消费。所以,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也应是消费行为。同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目的也呈现出多样性。我们认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不能以商品的价格来判断,只要消费者没有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转手给他人,其行为都应视为“生活消费需要”,都应属于消费范围。事实上,草案中已有类似内容的规定,比如商品房的购买。汽车消费与其类似,只是在草案中没有写明而已。  非公益教育医疗也是消费

  记者:是否将医疗纠纷、非公益教育培训两部分内容纳入消费领域写进草案,各方一直存在争议。对这两部分内容,草案中如何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什么意见?

  肖萍:医疗和教育行业,在以前都是公益性行业。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这两个行业除了公益性外,非公益性部分也在增加。特别是近年来,这两个行业发生的一些消费维权案例也很多。我们认为,医疗消费中的患者知情权、隐私权、购买药品、使用药品、医疗收费等行为,以及非公益教育中的一些纠纷都符合消费的特征,因此把这两部分的相关内容纳入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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