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工会促超时工作不以假代薪

2007-07-19 市民日报
  酒店旅业职工会就《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法案(下简称「新《劳工法》」)昨向立法会递交意见书。该会认为法律不应留有太多弹性条文,并强烈要求新法案紧守最低标准,否则立法原意荡然无存;另要求超时工作每小时作百分之一百计算,且不能以假代薪。

  拥有近二千名会员的酒店旅业职工会昨召开记者会,由理事长李宝来、副理事长卢启祥及冯国康介绍业界工友对新《劳工法》的建议。

  不容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李宝来表示,为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具操作性,新《劳工法》必需明确法定的最低标准,当中不应留有太多弹性空间,亦不应出现有容许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其他准则。因此,该会要求新法案必需剔除一些弹性太大而又歧义无穷的内容,譬如第二条「但除本法律允许双方协议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但另有书面协议者除外」、第十八条「但不影响雇主与雇员订定的其他书面协议」等。

  他提到,由于计算超时工作的补偿,以每月三十天平均数为基准,并没有包括一年五十二天的周假,还有双粮等福利的平均工资,故要求超时工作补偿以所定工资每小时百分之一百计算,旨使减少超时工作的时数,但强调不得以假代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拗。

  李宝来指出:新法案必需在明确法定工时制度下规范每天加班的最长时数,在轮班制度下必需确保员工在上一班放工后,至下一班返工前应有连续十二小时的休息时间。亦由于合理缺勤的定义不清晰,该会要求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当中提到合理或不合理缺勤均属无薪。
 
  冀新劳工法与国际接轨

  他续称,现行劳工法规定资方要求劳方减薪时必需通过劳工局,但新法案却取消知会劳工局此一关卡,希望立法会作慎重考虑。另外,该会要求新《劳工法》增加长期服务金的条款,并支时欠薪刑事化。

  就此,他坦言,新法案虽有进步,但仍未能追上本澳经济的发展步伐;不过,该会了解到一个小城晋身大都会期间,当中发展必有先后,所以,当局更应体恤工友的情况,多从全局利益出发,让新《劳工法》逐步与国际接轨,立法内容绝不能低于过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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