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消费者买到假劣药可找药监部门退

2007-08-02 新华网
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药,可以到药监部门先退货退款,7月26日,本报以《买到假劣药械药监部门先退付》为题,报道了南昌市新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率先实行医疗器械先行退付制度,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响。不少消费者致电询问本报,该制度何时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日前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该制度。

  新建县经验引起反响

  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药,可以到药监部门先退货退款,7月26日,本报以《买到假劣药械药监部门先退付》为题,报道了南昌市新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率先实行医疗器械先行退付制度,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响。不少消费者致电询问本报,该制度何时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日前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该制度。

  省药监局出台《办法》

  据记者了解,日前出台的《江西省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试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在全省范围内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购买到8类假劣药品,均可在30天之内携带所购药品的实物、票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这8类假劣药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注销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假冒其他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明显霉烂变质不能使用的药品;已由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鉴定为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假劣药品。

  江西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应设立“先行退付”的明细科目,对先行退付药款进行规范管理,退付的药款由各单位垫付。凡办理了先行退付的药品,药监部门必须及时立案查处。(责任编辑:董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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