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我到某酒店预定了35桌宴席,并交付5000元定金。眼看日子临近,该酒店却通知我,说市政府有重要会议,要取消我预定的宴席。请问,该酒店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该酒店在收取你的定金后,又因故取消宴席,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给你造成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