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吃饭被窃饭店应赔偿?

2007-08-14 钱江晚报
  【案情】周先生和几个朋友谈好生意就就近在莫干山路选了家饭店,请朋友吃晚饭。晚饭吃了将近2个小时,大家喝了不少酒。起身付帐时,周先生往椅子后边一摸,顿时一惊——自己随身携带的小公文包不见了。据周先生说:小公文包里有现金7000多元、价值200多元的彩票,还有送给女朋友的一条价值2000多元的项链及银行卡等物。周先生和朋友找了一圈,不得不得出结论:包真的被窃了。这个包里的东西可价值上万。饭店的经理马上拨110报了警,几分钟后警察到了现场,对包失窃的相关情况作了详细记录。周先生认为,自己来饭店消费,饭店就有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他要求饭店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饭店经理则认为周先生没有将包交由饭店方面保管,而且周先生的包被窃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公安破案追赃,然后直接发还周先生,与饭店没有关系,双方相持不下。

  【分析】看来周先生丢包还要由周先生自己来承担责任。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的“安全消费权”和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下面我们对此进行剖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有责任,有责任才需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边所说的“损害”是基于经营者过错产生的,主要表现在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设施瑕疵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高压锅爆炸、大厅装修件脱落伤人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顾客的损害结果不是因为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而完全是由于顾客自身的原因,比如顾客突然发病,吃东西时不小心咬伤自己的舌头,这就和经营者没有关系了。在饭店吃饭和我们进商场买东西、乘公交车出行的性质是相同的,可是为什么没有人在商场丢了包找商场赔?为什么乘公交丢了钱包不找公交公司赔呢?因为对于类似的问题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是自己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商场和公交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其次,周先生手包的保管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周先生进入饭店消费之时,他的手包一直是由自己保管,并没有交由饭店方面保管(有的饭店会免费为顾客保管贵重物品),保管的义务当然要由周先生承担,在人来人往的饭店里消费,周先生把手包放到椅子后边,完全脱离了自己的视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应当说周先生是有重大失误的。保管义务加上重大失误,周先生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饭店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中的安全消费原则,饭店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确保饭店服务设施的安全和饭菜卫生洁净;二,在盗窃案高发的地区和时段,提醒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三,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提醒顾客、采取紧急措施并迅速报警;四,在顾客发生意外时积极协助,力争把损失减到最小。其中第一条是饭店的主要义务,后三条是它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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