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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规挑战法律仍固若金汤

http://www.hztt.com 2007-08-27 中国改革报

  饭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到底合不合法?这个问题曾经在媒体上进行过广泛的讨论,结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目前,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却公开挑战法律,在《规范》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行规能否挑战法律?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各方。四川省消委抗议霸王条款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明确提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餐厅的谢绝酒水告示明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所以这种所谓的行业《规范》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大胆维权。喊收开瓶费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成都某火锅店老板刘女士告诉记者.“现在的火锅店竞争本来就激烈。利润很薄,全靠水酒赚点钱。如果顾客都自带水酒,我们的确受不了。但如果把菜晶的价格增加上去.又怕消费者不能接受。”对于是否应该支付开瓶费一事,消费者陈女士认为。“虽然我一般都不自带酒水,但还是不能接受,因为收取开瓶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另一位消费者黄先生则认为,“一般我们去饭店吃饭都不会自带水酒,因为那样做太没面子了。而且麻烦。我觉得如果有客人真要自带水酒,餐馆收的开瓶费只要不太离谱。我想也是可以接受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垄断针对四川省消委会的说法,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吴韵琴副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收不收开瓶费是酒店的一种自主行为.应该由市场杠杆来调节。只要不存在欺诈或强迫,政府部门就不应作过多的干预。另外,我们并不认为这条行业规范是违法的。

  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说,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这就是说,消费者认为谢绝自带水酒的条款不合理,可以不选择消费嘛。所以。我们认为这并不违法。”吴韵琴还指出,“其实开瓶费的说法并不准确.应该称作自带水酒服务费。因为消费者享受了餐厅的服务.自带的水酒占用了餐厅的杯子和桌子等资源。另外如果消费者都自带水酒去饭店用餐,出现食物中毒怎么办?如何鉴定责任?这不是又给饭店的管理增加了许多难度。”消费者需要增强维权意识吴韵琴副秘书长的观点遭到了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李文学主任的反对。李文学说,“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中赋予消费者的权利颠倒了。事实上.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而不是饭店的.饭店要收开瓶赞必须以法律赋予饭店这项权利的相关条款作为依据.而不能引用这一条款。另外,消费旨自带水酒如果发生食物中毒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和收不收开瓶费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肯定是不能扯到一起说的。至于消费者自带水酒占用了餐厅的杯子,那么是不是自带杯子或直接用本来的瓶子喝就可以不收取开瓶费呢?”李文学告诉记者,“消赞者应该大胆与这些霸王条款作斗争,敢于拒付、举报、投诉甚至是起诉,如果都因为钱不多就算了的话,就会助长某些行业的气焰。另一方面,中国消费者目前的维权觉悟之低也令我感觉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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