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称消毒餐具收费须“明码标价”

2007-08-29 大连日报

  连日来,本报就时下一种收费消毒餐具在我市一些饭店兴起一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及热议。昨日,记者就饭店收取1元钱是否合理采访了有关部门及律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法规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此事的关键就在于商家是否“明码标价”。他解释说,由于我市餐饮业的价格是放开的,因此这种封装消毒餐具收费是属于一种市场行为,但前提是商家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应在店内进行明示,或在消费者使用前明确告知。“不能到了最后结账时再提出。”他说,如果消费者发现有商家没有事先告知顾客使用这种消毒餐具要另收1元钱,那么就可以拨打“12358”进行投诉。

  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山对此表示,只要商家给予顾客充分的选择权,即同时提供免费及收费的消毒餐具,不强制消费,那么便无不可。但他同时强调,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因此饭店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消毒餐具,消费者是有权拒绝使用收费消毒餐具的,店家如果不同意更换的话,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以拒付。而如果免费餐具的卫生不达标,消费者也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另外,商家还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商家是结账时才告知,这种行为就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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