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出台《办法》对餐饮污染说“不”

2007-09-12 黄山日报
  “中心城区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这是《黄山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一条规定。为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分6章21条,对“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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