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
签字承认世界遗产条约,成为条约“成员国”,进行本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成员国:
制定具有普通和特殊价值的遗产的明细表 提出将文物列入表中的建议
向UNESCO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报文件
UNESCO世界遗产中心 审核申报文件:
将申报文件提交给下列组织:
1.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国际委员会ICOMOS
2.自然遗产--自然景观世界联盟UICN
3.综合性遗产--同时呈递给以上两个组织ICOMOS,UICN
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国际委员会
向申报单位派遣专家 ——对文物进行评估,保护和管理
——准备申请报告
根据世界遗产条约对所申报的文物进行审核
将评估报告附以推荐材料呈递世界遗产办公署
世界遗产办公署:
审核文件
向成员国索要补充材料
向世界遗产委员会进行推荐
世界遗产委员会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前,向成员国索要补充材料
——拒绝将所申报的遗产列入名录或接受申报,列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