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强化餐饮业采购索证监督工作

2007-10-26 江苏新闻网
  南京市卫生监督机构日前强化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进行专项整治,印制并下发了统一格式的《南京市餐饮单位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帐》登记册,各级卫生监督所采取集中或登门逐户培训的方式,为餐饮单位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同时要求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保管等工作。台帐应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查验。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包括米、面、油、盐以及其他定型包装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以及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生禽畜肉、水产品、禽蛋等)。

  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指出: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即卫生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而对索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必须载明所检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

  (二)采购农产品时应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三)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对台帐记录与原始凭证的保管作出如下规定: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索证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致,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其中,如果供货商送货至餐饮单位,则在台帐的“供货商签字或发票登记”栏中签字;如果由餐位单位自行外出采购,则由台账管理者在台帐的“供货商签字或发票登记”栏中注明收据或发票的保管编号。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证明按进货时间保管存放。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六个月。

  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指出:强化索证制度,各餐饮单位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工作,一旦发生食源性疾病卫生监督部门能及时追根溯源,展开追踪调查。卫生监督机构检查餐饮单位时如发现不按规定索取相应证明文件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大对餐饮经营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达到全覆盖。
延伸阅读:
昵称: ( 评论不超过2000字 )
网站联系邮箱: ICP备案证书(号)浙ICP备06035441号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06-2008 Hztt Organiz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