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饭店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志应担责
顺德一位年过七旬的阿婆到一饭店吃饭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结果,饭店老板近日被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赔款近万元。
2006年9月13日中午,顺德勒流年过七旬的阿婆何某到潘某开办的饭店吃饭。因饭店二楼过道地面湿滑,阿婆路过此地时摔倒在地,致胸部及腰部受伤。当日,阿婆被送到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10月16日出院时,共花去医疗费等过万元。
阿婆出院后,即将饭店老板潘某告至顺德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潘某认为阿婆受伤并非饭店故意造成,阿婆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经营的饭店因地面湿滑,且没有警示标志,造成作为消费者的阿婆受伤,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近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