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人文地理和国际法的概念,通俗地说,飞地就是指某国的一块土地“跑到”另一国的国土上了。在社会公共事务中,“飞地化”的现象需要引起警惕并得到及时的制止。
有报道说,四川南充市的农业局机关大院自定收费政策,成了赢利性的停车场,农业局的官员解释称,因为处在城市繁华地段,到局大院内停车的人很多,为了缓解车位紧张的压力,才制定了停车收费的政策。但是,因为农业局自办的酒店没有停车场,为了解决酒店客人停车的问题,在农业局大院内设置了停车场,有酒店的卡片停车就可以不收费。
且不说通过如此方式来为停车人“排忧解难”的初衷如何,收费行为怎么可以如此随意呢,况且还发生在政府职能部门的身上,的确有些荒唐!再者,让人有些疑惑不解的是,农业局机关大院又怎么可以成为某个酒店的“飞地”呢?当然在事实上,该酒店和农业局之间并非国与国的关系,而是具有利益相关的从属关系,因此对于这个农业局自办的酒店来说,农业局机关大院还只是属于使用权意义上的“飞地”而已。
不难揣测,“飞地化”的程度肯定不会仅仅止在使用机关大院的这一界限的。政府部门自办企业能够得到一些便利,大概可以算是众所周知的“内幕”了——自办企业不仅可以在这些部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无形中居于特殊地位,进而成为垄断企业,而且还可以得到“兄弟单位”的另眼相待,更有甚者,有些自办企业会挟联办部门的威风而肆意妄为。凡此种种情况,虽然为党纪、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所明令禁止的,但是再现实中,总有类似的企业却能够红红火火、财源广进的。
这种“飞地化”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发生,当然也不该把扳子仅仅打在企业的头上。正所谓“无利不起早”的,如果自办企业上面的那些“婆家”没有获取部门利益的念头,怎么会心甘情愿的把自己的“领地”让度给企业作为“飞地”呢?说白了,这是“愿打愿挨”式“利益合谋”的必然结果,背后推动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在作祟。
也许机关大院作为自办企业的“飞地”是少数的现象,但是其中隐含着的社会效应却是需要警惕的。毕竟机关大院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的一种外在“符号”,“出让”权益的行为绝非可以随心所欲的,这是需要在程序和制度上“上纲上线”的行政作为,更需要在行政理念上进行明确对待的事情。否则的话,诸如此类的公共利益“飞地化”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的就会是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正当性的认可态度和信心的大事了。
由此可以提出的呼吁是,要刹住政府自办企业乃至其他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飞地化”,首先可以从防止机关大院成为“飞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