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工作人员一行来汉出差,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入住武汉市某酒店公寓,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张易(化名)将车开进地下停车场停放。次日,准备出门办事的张易一行来到停车场,却发现昨日的停车位空着。
张易大惊失色,立即报警。在调取录像资料后得知,清晨该车经人驾驶开出地下停车常而开车的人,并不是税务局工作人员。
车停放在停车场被盗,张易一行多次找到酒店方商量赔偿事宜未果。2006年4月21日,这辆桑塔纳经鄂西北旧车交易市场评估,价值达78900元。近日,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将该酒店告上法院。
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财产安全。被告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原告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车辆损失78900元,差旅费2143.50元,鉴定费5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就车辆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原告所称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原告将记时卡放在车内,给了盗窃分子可乘之机。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宿,被告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被告不能因为免费提供停车服务就对服务对象不尽职责。由于车辆被盗系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应由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告仅对其相应的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的30%。
昨悉,江汉区法院判处该酒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差旅费和评估费,共计2563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