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场建设费的质疑
事实上,对于征收机场建设费合法性质疑的声音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媒体曾对机场建设费发出过四大困惑:一是不明不白,二是强加于人,三是去向不明,四是铁打不动,并指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支配具有明显的垄断性、强制性、不公开性,即“霸王条款”的种种特性。
据了解,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开始于1992年,初衷是 “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当时规定每人缴纳15元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机场建设费。1995年10月,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改为国内航班每人50元,国际航班每人90元。2004年9月1日起,国内机场建设费改为乘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向航空公司缴纳。
早在2001年,被媒体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龙岩法律工作者丘建东就曾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质疑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
2004年9月10日,丘建东起诉厦门航空公司征收50元建设费违法,要求退费50元。法院驳回了丘建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丘建东又向厦门中院上诉,并追加委托收费者财政部和民航总局为被告。但二审法院又驳回了他的上诉。
提出质疑的不只来自法律界。在2006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机场建设费如果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消费者应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而现在的情况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交这个费用。
按照2002年的规定,征收机场建设费政策将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后来政府又将执行期延至2006年年底。所以,去年底关于机场建设费即将停征的说法广为流传。但今年10月9日,民航总局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
“民航总局的违宪行为仍在继续。”韩甫政认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之后,民航总局在法律没有作出征收机场建设费的具体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还继续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征收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疑是颠倒了宪法与规章的效力,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民航总局应当立刻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