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大酒店工作夏某,为报复他们殴打,携带刀具将人刺成轻伤。徐汇法院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3月1日凌晨1时许,夏某因数日前遭被害人韩某等人殴打,为报复纠集另两人携带刀具至本市梅陇路朋佳网吧门口,见韩某后,夏某等三人即持刀对韩某进行追砍,致韩某肢体裂创、两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及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夏某向韩某支付了赔偿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为泄愤而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夏某是初犯,又有自首情节,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所以判处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