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2007-12-04 乌鲁木齐晚报
  从12月1日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用餐厨垃圾饲养猪或是提炼“泔水油”者,将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12月3日,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含有多种病毒并伴有大量细菌滋生,直接用于喂猪,会通过食物链流入市场,传播给人;还有一些经营者用餐厨垃圾提炼“泔水油”,用来炸油条或是当作火锅底料,甚至卖给食品加工厂和小吃店,会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加强首府餐厨垃圾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保障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民食品安全,乌市出台了该《办法》。该负责人说,今后,乌市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对餐厨垃圾要分类收集,例如饮料瓶放在一起,一次性筷子放在一起。同时,《办法》规定运送餐厨垃圾要有相应资质或者专业队伍,使用有很好的密封性、不会沿街滴漏的专用车辆运送,不会给道路造成污染。

  该负责人说,餐厨垃圾经过处理,可做成工业油脂、饲料蛋白质、发酵饲料、饲料拌合营养液等产品,不仅垃圾重新利用,还能用于家禽家畜饲养、渔业养殖、日用化工等方面。餐厨垃圾统一加工处理,将使地沟油、垃圾猪不再流入市场,危害市民健康。

  他还介绍,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办法》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餐厨垃圾收集的,将责令限期补缴,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餐饮企业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倾倒,或是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非法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者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运输、处置的,将会受到1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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