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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什么情况能向景区、酒店索赔?
2007-12-05 北京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如风景区的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不够完善,导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风景区开发管理者的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门头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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