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业50年:旅游管理体制

2007-12-25 乐途旅游

  1.建国初期的旅游管理体制(1949~1965年)

  建国之初的旅游业是我国外事工作的一部分,旅游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1964年,全国还没有专门管理旅游业的行政机构,上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代管,下面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和中国华侨旅行服务社总社兼管。其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实际代行了政府的旅游管理职能;二是1964年成立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标志着新中国旅游业的行政主管机构诞生,旅游管理体制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1)新中国成立之初(1949~1954年):没有相应的旅游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向往新中国的爱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纷纷入境回祖国大陆探亲,从而率先打开了中国国际旅游业的大门。在此形势下,1949年12月,新中国的第一家旅行社——厦门华侨服务社成立。从1950年起,广东省先后在深圳、汕头、拱北、广州等地成立了华侨服务社的机构。由于当时旅游接待刚刚兴起,国家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2)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代行政府的旅游管理职能(1954~1964年) 1952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开展,我国同前苏联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交往日益增多,华侨和港澳同胞回国人数也大量增加,各地成立的旅游接待服务组织也日益增多,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旅游管理机构。1953年8月,中央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讨论筹组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方案。1954年3月,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主要任务是负责访华外宾的食宿、游览等事务,并发售国际铁路联运客票。 1957年,我国外事体制进行了一次改革,成立了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统管全国的涉外事务。1958年3月国务院通知,鉴于中国国际旅行社接待外宾的工作日益繁重,国务院决定该社由国务院秘书长直接领导。同年11月,国务院明确了国旅总社和分、支社的职责任务,规定各地分社和支社一律划归当地省市政府直接领导,但要接受总社分配的接待外宾的任务,并在接待业务上接受其领导。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之前。其工作计划、接待计划、设立分社、签订与有关国家交换自费旅游的合同等,都直接由国务院领导批准或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实际上发挥了国家的旅游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1957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在北京成立中国华侨旅行服务总社,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华侨、港澳同胞探亲旅游的接待服务工作,并制定了有关华侨、港澳同胞自费旅游团组织接待办法。

  (3)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 1964年3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外事小组《关于开展我国旅游事业的请示报告》,为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决定成立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简称旅游局)。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4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2月1日,该局正式成立,主要职能有:负责管理外国自费旅游者的旅游业务工作;领导各有关地区的国旅和直属服务机构的业务;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

  (4)旅游管理体制 196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旅游局的报告时,指出发展旅游应采取“政治挂帅,稳步前进,逐步发展”的方针,“逐步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管理办法”。这一时期的旅游管理体制是: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与国旅总社政企合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同时,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下设两个派出机构:中南、华东两个管理分局。两个分局也是领导本地区旅游事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旅游事业的各项工作,受中共中央华东局、中南局和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的双重领导。具体任务是:监督检查本地区分支社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方针、政策、旅游事业发展方针和上级指示的情况;检查本地区分支社贯彻执行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本地区基层旅游事业的规划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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