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旅游发展历程
1.总体描述
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是中国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产物。虽然历史不长,但发展很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继续保持发展势头。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和目前旅游业的发展阶段,在我国旅游业发展方针中,明确了要“适度发展出境旅游”的指导方针。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包括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港澳游三部分。
2.出国旅游
(1)出国旅游概念
出国旅游是指中国公民自己支付费用,由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的,以旅游团的方式,前往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的活动。
(2)出国旅游早期形态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是从出境探亲旅游发展演变而来的。1999年10月,国家旅游局经商外交、公安、侨办等部门,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了《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由海外亲友付费、担保,允许我国公民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探亲旅游。1992年7月,又增加批准菲律宾为探亲旅游的目的地国家。
(3)出国旅游管理的规范化
1997年7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正式开始。这个管理办法,将中国公民出境探亲旅游正式改变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同时明确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方式、管理原则、特许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和旅游者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随着这个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出国旅游的管理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出国旅游市场秩序大为改观,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4)我国成为世界新的旅游客源地
1998年,我国因公因私出境人数达842.56万人次,其中:经过旅行社组织的自费出国旅游人数达到181万人次。我国正在成为一个新的旅游客源国,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瞩目,我国旅游业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因此得到进一步提高。许多国家表示,希望成为中国公民自费旅游的目的地国家。
199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又根据开放新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原则和程序,陆续批准开放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日本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已有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等8个。
3.边境旅游
(1)边境旅游概念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2)边境旅游的序幕
我国的边境旅游,于1987年开始于辽宁省丹东市。根据凡东市和朝鲜新义州市的年度交流计划,从1984年开始,两市互派友好参观团,到对方城市进行为期一天的友好参观活动。在这一基础上,经两市旅游部门协商,一致同意开展两市之间的边境旅游活动,将过去双方互派友好参观团,改为组织各自城市的旅游者自费赴对方城市进行为时一天的旅游活动。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7年11月批准了丹东市对朝鲜新义州市的“一日游”,由此拉开了中国边境旅游的序幕。
(3)边境旅游的发展
诞生于辽宁省丹东市的这一新的旅游形式,启发了与之有着相同或类似条件的其他边境地区的一些市、县。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经国家批准,我国共有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与俄罗斯、蒙古、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越南等8个国家开展边境旅游。经批准的边境旅游项目达56个,形式从“一日游”到“八日游”不等的旅游项目。
(4)边境旅游的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通过边境旅游渠道来华旅游的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者达71.8万人次,我国居民通过边境旅游渠道到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人数达170万人次。
(5)边境旅游的管理
为了规范对边境旅游的管理,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10月15日发布施行。这个管理办法明确了边境旅游的范围、主管部门、各级旅游局的管理权限,规定了申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并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使边境旅游的经营和管理有了依据,促进了边境旅游健康、持续发展。
鉴于边境旅游分布在多个省、自治区,涉及多个对象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制定统一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经商有关部门,决定针对不同对象国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第一个《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已于1998年6月3日发布实施。该《细则》除详细规定了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局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开办中俄边境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之外,还对旅行社如何开展经营业务、出入境证件和边防检查管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并制定出明确的罚则。针对其他对象国的边境旅游管理实施细则也将陆续制定。
4.港澳游
(1)港澳游概念
港澳游是指经国家特许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以旅游团的方式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活动。
(2)港澳游的历史沿革
港澳游是由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发展而来的。为了方便内地的港澳眷属到香港、澳门地区探亲会友,广东省旅游公司于1983年11月15日开始组织广东省内居民的“赴港探亲旅游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此,国务院于1984年3月22日批准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上报的《关于拟组织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地区探亲旅行团的请示》,规定统一由中国旅行社总社委托各地的中国旅行社承办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地区探亲旅行团在内地的全部组织工作,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负责在当地的接待事务。1992年,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又增批福建省海外旅游公司、华闽旅游有限公司开办赴港澳地区探亲游。1998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决定扩大香港游的规模,并增加中国国际旅游社总社为承办“香港游”单位。
3)“香港游”管理规范
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旅游局于1998年8月1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香港游”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香港游”的有关事项加以规范。
(4)“澳门游”管理规范
对“澳门游”的管理办法与“香港游”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