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大院出让,不要3000万却要1000万?

2007-12-29 人民网

  为开发周围旅游资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当地政府当作股本,投入新成立的“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2月20日,来自上海、重庆的两家投资公司分别与祁县政府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乔家大院经营权成为了新公司25%的股权。出让“国保文物”经营权的做法,让文物部门吃惊不小,认为是“变相出卖国保文物”,是违法之举。(新华网12月26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祁县政府的行为涉嫌违法是毫无疑问了。但更值得玩味的是,2006年乔家大院全年的门票收入超过3000万元,而成立公司之后巧家大院经营权占25%的股权,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公司化经营,风险自负,每年3000万换年1000万管理费加25%股权,这并非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甚至在笔者这样“没有魄力”者看来,祁县政府恐怕吃亏大了,难道他们看不出来吗?

  红楼梦中说“这丫头不是那丫头,头上那有桂花油……”,祁县政府并非不会算帐,而是这1000万加股权是“没有桂花油”的,这钱和那3000万有本质的不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那3000万虽然美好,但却是带刺的玫瑰,祁县政府动它不得。而这1000万和股权就不同了,是属于公司的收入和管理费,更何况公司法人代表是该县县长,用起这笔钱,那就挥洒自如得多了。

  该县县长既是领导干部,又是公司老板,这样不合规范的做法埋下了国有资产不良营运乃至流失的种子,而更可怕的是,乔家大院本质上是国家重点文物,其所有权应该是国家的,祁县政府不过是这个所有权的代管者,怎么能把国家的东西私自卖了呢?这样的合同,据说经过了该县四套班子的同意,但唯独没通过祁县人民的同意。相关部门应该视作无效合同。

  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将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等迅速“兑现”,从而让这些古人留下的遗产为现代的GDP服务,这叫不叫杀鸡取卵?在这里,以“GDP出政绩”为特色的“官场经济学”取代了文物保护的永恒主题,最终,很可能是经济也没上去,文物也有所损毁的双输局面,不知道到时候,会不会总结为“初衷是好的”、“只当交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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