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拒绝超时飞行集体辞职

2008-02-27 人民网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拒绝超时飞行集体辞职

  飞行员称

  劳动价值计算不清疗养权受侵犯

  在20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中,有6名还处在劳动仲裁阶段,其余都已进入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在所有的仲裁结果、一审判决中,飞行员分别被判赔海航一至二百余万元不等,飞行员们认为,自己的劳动价值没有被认可。

  老飞行员姚金虎说,根据民航总局等五部委的文件,如果有招收单位接收的话,最多应该支付56万元,但是海航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他赔600多万元,仲裁要求他赔20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赔160万元,“到底该赔多少谁也说不清”。

  飞行员胡仲杰告诉记者,在国外,如果飞行员是航空公司投资培养的,一般在公司飞5至7年就可以赎回自由身,这个时间是公司已经合理地估算了飞行员为公司创造了足够的劳动价值后作出的。

  在海航这些年,姚金虎不仅飞航线,还为公司培养机长,这20名飞行员中,就有好几个是他培养的。“可我从来没有拿过额外报酬,对公司的这些贡献应该怎么算?”他说。

  “飞行员是一个拼命的职业,但是海航长期拖欠我们的‘五险一金’,让我们看不到晚年的保障。”飞行员王建林说,公司规定飞行员安全奖按年度发放,当年只能提30%,剩余70%要在飞行员退休后的十年按月等额发放。“提出辞职就等于自动放弃安全奖,这无异于画饼充饥”。

  飞行员曲良琦则认为,飞行员法定的疗养权受到了侵犯。他说,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飞行员每年必须到专业的疗养院进行为期30天的疗养,进行身体、心理、疾病的康复治疗,但海航只给我们20天的疗养期,每次不能超过10天。“反正每年飞行员可报3000元的疗养费,至于是否真实疗养,没人监督。”

  据张起淮律师介绍,飞行员的身体健康与航空运输安全密切相关,进行疗养其实是对生产力的恢复。

  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飞行员叶志林的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海航认为,飞行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予维持为宜,在坚持劳动自由的同时,对飞行员自由择业权予以合理限制是必要的,飞行员辞职给航空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张起淮告诉记者,这20名飞行员正值黄金年龄,都是优秀的机长,拖延他们的流动时间,就是对航空运输资源的极大浪费。他建议,国家应该出台一个飞行员条例,对飞行员的一切权利进行合理保护,最终破解所有与飞行员有关的一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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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飞行员辞职事件

  2008年1月,因出国定居提出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飞行员温先生,经过劳动仲裁调解,顺利与国航解约且不用支付一分钱赔偿,创下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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