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Far Eastern Air Transport Corp.,以下简称“远航”)爆发财务危机后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重整,虽两度获裁准紧急处分,但远航却拒绝提出最新的财务资料,也不愿配合会计师的检查,大股东也提不出具体重整计划,法官无从审理远航是否有重整的可能,昨(26)日决定驳回远航的重整案。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虽裁定驳回远航的重整案,但提出重整申请的远航及远航大股东——远东国际商业银行(Far Eastern International Bank,以下简称“远东商银”),仍可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至于上周台北地方法院已裁定远航的紧急处分得以延长3个月,这项裁定仍具效果,也就是说,在抗告程序未确定前,在紧急处分期间内,债权人仍不得对远航行使债权,远航也不得买卖资产,或转让记名股票。
法院指出,远航虽申请重整,却拿出2004年到2006年之间及2007年前3季度的财务报告,不足以反应目前的实际财务状况;且法院4月中旬已选定会计师作为本案检查人,但远航却未配合提供必要的检查。